商湯是一個怎樣的君主
一、商湯是一個怎樣的君主
商湯注意“以寬治民”﹐因此在他統治期間﹐階級矛盾較為緩和﹐政權較為穩定﹐國力也日益強盛。
二、商湯是怎樣的君主
天天喝湯,沒飯吃的。餓呀,想吃肉。
三、古代商人為什么沒有地位?
在中國古代,商人地位低下,秦朝時,商人即使富得流油,也不可以穿絲綢衣物,唐朝時,商人不能入朝為官,直到明清,商人的地位才有所轉變,從富商巨賈仕途無路到富商巨賈仕途有路。中國商人咸魚翻身成功。
秦:不能穿絲綢衣物
漢:申報不實沒收家財
唐:不能入朝為官
宋:被歧視的情況好轉
清:始現紅頂商人今天的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在古代,一些人一生下來就享有特權,一些人則被歧視受限制。比如商人,在古代是不受人待見的,因為那時“重農抑商”,他們一直不能從政,直到明清,商人才開始步入仕途。
擴展資料
商人古已有之,他們聰明能干,但在帝王將相的舞臺上,他們只是人民中的一員。原始社會后期,人類社會出現了以物易物的交換活動。4000多年前,黃河流域居住著一個古老的部落,他們的首領叫契,契協助大禹治水有功,他的部落被稱為商部落,契之孫相土首先發明了馬車,六世孫王亥又發明了牛車。這便是史書上“立皂牢,服馬牛,以為民利”的記載。
農牧業的迅速發展,他們生產的東西有了過剩,契的六世孫王亥很會做生意,經常率領奴隸,駕著牛車拉著貨物,趕著牛羊,到外部落去貿易,王亥最后一次經商是到黃河以北的有易氏。據《竹書紀年》記載:帝泄“十二年,殷侯子亥賓于有易,有易殺而放”。
帝泄十二年,即公元前1810年,王亥和弟弟王恒一起從商丘出發,載著貨物,趕著牛羊,長途跋涉到了河北的有易氏(今河北易水一帶)。有易氏的部落首領綿臣見財起歹意,殺害了王亥,趕走了王亥的隨行人員,奪走了貨和牛羊。
王亥的弟弟王恒曰兼程逃回商丘,王亥之子上甲微非常悲憤,欲為王亥報仇。但由于諸多原因,當時未能立即出兵,4年以后,即帝泄十六年、公元前1806年,才借助河伯之師,滅了有易氏,殺了綿臣,為父王王亥報了仇,商部落到了商湯時期建立了商朝,因商人善于經商,外部落的人便把生意人通稱為商人,從此商人一詞作為生意人的代稱一直沿襲至今。
參考資料
商人(職業名)_百度百科?
古代商人地位低主要是由于統治者的刻意貶低、壓制。而貶低、壓制商人最具代表性的政策便是“重農抑商”。
一、重農抑商政策產生的原因
重農抑商政策與封建制度相始終絕不是偶然的,一個國家或政權實行什么樣的經濟政策,歸根到底是由其經濟基礎和統治階級利益所決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對于人們來說擁有土地可以榨取巨額財富,且地租收入較穩定,是發家致富的最好手段;同時對封建國家而言,農業的發展可使人民安居樂業,人丁興旺,使國庫糧倉充盈,既可內無糧荒、動亂之虞,也可外無侵擾之慮。因此歷代統治者都把發展農業當作“立國之本”,而把商業(有時也包括手工業)當成“末業”來加以抑制。
與此同時,在封建帝王看來,私人工商業主一方面通過商品交換與高利貸盤剝農民,另一方面商業活動豐厚的利益回報又吸引著相當一部分農民“舍本趨末”,從而大大削弱了王朝的統治基礎。
此外,最新研究認為:“重農抑商“政策的出現,除了其經濟原因或物質方面的原因外,還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即“重義輕利”觀念的影響。
二、重農抑商政策的表現與評析
古代重農抑商政策主要表現在:一、統治者反復強調農業為本業,商業為末業;二、在土地問題上,采取抑制兼并的政策,防止農民大量破產,穩固農業生產基礎;三、強化戶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動;四、從多方面限制商人和商業活動:限制商人的政治權利,堵仕途之路,不許其后代做官;利用稅收制度懲罰商人;對重要行業采取官營,不許商人染指;從日常生活方面對商人進行限制,對其穿衣、建房、乘車都有歧視性規定,等等。
評析:重農抑商政策在封建社會初期對當時農業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新興地主階級政權的鞏固起到了積極作用。例如商鞅變法,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鼓勵發展農業生產,從而促進了秦國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為后來秦始皇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但是,“重農抑商”政策也導致地主官僚不斷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破產流亡,影響了農業生產的發展,激化了階級矛盾,造成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地主官僚集團也因瘋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敗。到了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已經出現,而統治階級依然堅持“重農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這些做法,違反了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導致了國家落后,也使其失去了最初的積極作用。
另外,漢朝晁錯的《論貴粟疏》強有力的反映了“重農抑商”的原因。
論貴粟疏
〔西漢〕晁 錯
[編輯本段]《論貴粟疏》主旨
:本篇從正反連論說了重農貴粟對于國家的富強和人民的安定生活所具有的決定性意義。特色:作者在說明問題時運用古今對比,農夫與富商大賈的對比,法令與實際情況的對比,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更鮮明的表現,讓統治者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其中特別是對農民現實生活的貧困窮苦的描寫,揭露性很強。
[編輯本段]【作者小傳】
晁錯(前200前154),潁川(今河南禹縣)人,西漢文帝、景帝時期的政治家。初從張恢學申不害、商鞅的法家學說。文帝時任太常掌故,曾奉命從故秦博士伏生受《尚書》。后為太子家令,得太子(即景帝)信任,號“智囊”。景帝即位,任為御史大夫。他堅持“重本抑末”(即重農抑商)政策,主張納粟受爵,建議募民充實邊塞,積極備御匈奴貴族的攻掠,并進言削藩以鞏固中央集權,得到景帝采納。以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諸侯因此以“請誅晁錯,以清君側”為名,舉兵反叛。景帝畏于七國連兵,遂將其處死。晁錯的著作較為完整的現存有八篇,散見于《漢書》的《爰盎晁錯傳》、《荊燕吳傳》和《食貨志》。他的文章稱為“疏直激切,盡所欲言”,其中《賢良對策》、《言兵事疏》、《守邊勸農疏》等,皆為“西漢鴻文,沾溉后人,其澤甚遠”(魯迅《漢文學史綱要》)。
[編輯本段]【題 解】
西漢建國初期,漢高祖劉邦由于采取了罷兵歸家、抑制商人、輕徭薄賦等一系列措施,使秦朝末年因連年戰爭而遭到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產逐漸得以恢復。文帝即位后繼續奉行“與民休息”的政策,重視農桑,促進了農業的繁榮和商業的發展。但由此也產生了因商業發展而導致谷賤傷農,大地主、大商人對農民兼并侵奪加劇,大批農民流離失所,階級矛盾日趨激化的社會現象。針對這一問題,晁錯上了這篇奏疏,全面論述了“貴粟”(重視糧食)的重要性,提出重農抑商、入粟于官、拜爵除罪等一系列主張,這對當時發展生產和鞏固國防,都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本文觀點精辟,分析透徹,邏輯謹嚴,文筆犀利,具有汪洋恣肆的氣勢和流暢渾厚的風格。
選自《漢書·食貨志》。晁錯(公元前200年—前154年),潁川(今河南禹縣一帶)人。西漢政論家。
圣王在上,而民不凍饑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也,為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
[編輯本段]原文與注釋
選自《漢書·食貨志》。晁錯(公元前200年—前154年),潁川(今河南禹縣一帶)人。西漢政論家。
圣王在上,而民不凍饑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也,為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
〔食之〕給他們吃。
〔衣之〕給他們穿。
〔為開其資財之道也〕[而是因為圣王]給他們開發了積聚財物的方法。為,因為。資,積蓄。資財,積聚財物。
〔捐瘠〕捐,拋棄,這里指被拋棄。瘠,瘦弱,這里指挨餓。
〔以〕連詞,因為。
〔備〕指備荒的物資。
今海內為一,土地人民之眾,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游食之民未盡歸農也。民貧,則奸邪生。貧,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雖有高城深池,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輕暖;饑之于食,不待甘旨。饑寒至身,不顧廉恥。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制衣則寒。夫腹饑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于農桑,薄賦斂,廣畜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
〔眾〕多。
〔不避〕不讓,不亞于。
〔遺利〕余利,這里指未經開發的潛力。
〔山澤之利未盡出也〕意思是山林湖泊的財富沒有完全開發出來。
〔游食之民〕不以農業為生的人,包括從事手工勞動、商業的人與學者。
〔歸農〕回歸農業生產。農,用如動詞,從事農業生產,務農。
〔不地著(zhuó)〕不著于土,即不在一個地方定居。著,附著。
〔民如鳥獸〕老百姓如鳥獸一樣[四處奔走求生]。
〔之〕助詞,用于實詞與介詞之間。
〔輕暖〕指輕柔而暖和的衣服。
〔甘旨〕味美可口的食物。
〔不顧〕不考慮。
〔人情〕指一般人的情況。
〔再食〕吃兩頓飯。再,兩次。
〔終歲〕整年。
〔?!硴狃B,養育。
〔務〕用作使動用法,使……致力于。
〔薄賦斂〕減少田賦稅收。
〔倉廩(lǐn)〕倉,谷倉。廩,米倉。
民者,在上所以牧之,趨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擇也。夫珠玉金銀,饑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眾貴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為物輕微易臧,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內而亡饑寒之患。此令臣輕背其主,而民易去其鄉,盜賊有所勸,亡逃者得輕資也。粟米布帛,生于地,長于時,聚于力②,非可一日成也;數石之重,中人③弗勝④,不為奸邪所利⑤,一日弗得而饑寒至。是故明君貴五谷而賤金玉。
〔在上所以牧之〕意思是老百姓在于國君如何管理他們。上,指國君。牧,牧養,這里指治理。所以牧之,指用以統治老百姓的方法。
〔趨利如水走下,四方亡擇也〕就像水往低處流,不選擇方向,哪里有利,就奔向哪里。
〔貴〕形容詞的意動用法,以……為貴?!碴埃╟áng)〕通“藏”,保藏。
〔在于把握〕可以放在手里拿著。
〔可以周海內而亡饑寒之患〕可以周游全國而不會有挨凍受餓的顧慮。
〔勸〕鼓勵,這里指誘惑。
〔輕資〕便于攜帶的輕便物資。
〔長于時〕按一定的時節生長起來。
〔聚于力〕靠一定的人力積聚。
〔中人〕平常的人,一般的人。
〔勝(shēng)〕勝任,拿得動。
〔不為奸邪所利〕不會為奸邪的人所貪求。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畮;百畮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給繇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而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者也。
〔服役〕給官府從事勞役盡義務的人。
〔畮(mǔ)〕同“畝”。
〔耘(yún)〕除草。
〔伐薪樵〕砍伐柴草。
〔治官府〕修理官府的建筑物。
〔給(jǐ)繇(yáo)役〕應官差。
〔私自〕私人之間。
〔送往迎來〕指人際往來。
〔吊死問疾〕悼念死者,探望病人。
〔長〕用如動詞,養大。
〔在其中〕(以上各種費用)從這不過百石的收入中(支出)。
〔急政〕急政,指緊急征收賦稅。政,通“征”,征稅。
〔賦斂不時〕不定期征收田賦、稅款,毫無節制。
〔當具〕這里指當繳納賦稅的時候。具,交納。
〔半賈(jià)而賣〕漢初各種賦稅都以錢繳納,由于征收無定期,農民只好半價出售糧食。賈,價錢,這個意義后來寫作“價”。
〔亡者,取倍稱(chèn)之息〕沒有糧食的人,(要向人借貸),任其收取極重的利息。倍稱,借一償二為倍稱。稱,舉債,借貸。
〔責(zhài)〕債務,這一意義后來寫作“債”。
〔商賈(gǔ)〕泛指商人。
〔積貯倍息〕囤積貨物,獲取加倍的利息。
〔坐列販賣〕擺設貨攤,販賣貨物。
〔操其奇(jī)贏〕牟取余利。奇,余物。贏,余財。
〔上〕政府,朝廷。
〔所賣必倍〕所賣之物的價格一定要加倍。
〔衣必文采〕穿的一定是華美的衣服。
〔粱〕上等米。
〔有仟伯之得〕有比農夫多千倍百倍的收入。有的本子“仟伯”作“阡陌”,意謂享有田地里的收獲。
〔因〕憑借。
〔交通〕結交,來往。
〔力過吏執〕指大商人和地方勢力相勾結,其勢力超過了朝廷委派的官吏。執,同“勢”。
〔相傾〕互相排擠。
〔游敖〕即“遨游”,游玩。敖,通“遨”。
〔冠蓋相望〕冠,帽子。蓋,車蓋。相望,指前后相望、相向,這里指接連不斷。
〔乘堅策肥〕坐好車,乘肥馬。堅、肥,這里形容詞用作名詞,指堅固的車、肥壯的馬。
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今法律賤商人〕漢代本來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商人的社會地位不高,比如漢初曾禁止商人穿絲綢衣服和騎馬。賤,意動用法,輕視。
〔乖迕(wǔ)〕違背,不諧調。
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于貴粟。貴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②,所謂損有余,補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順于民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③。
〔方今〕當今。
〔莫若〕沒有什么比得上。
〔以粟為賞罰〕以糧食作為賞罰的依據。
〔募〕招募,這里指號召?!部h官〕官府朝廷?!驳靡园菥簟惩ㄟ^“入粟縣官”可以獲得朝廷爵位的封賞。拜爵,封爵位。拜,授給官職?!渤铩趁庾?。
〔渫(xiè)〕疏通,分散。
〔損〕減輕,減少。
〔勸農功〕鼓勵農業生產。
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避囼T者,天下武備也,故為復卒。神農之敎曰:“有石城十仞、湯池百步、帶甲百萬,而亡粟,弗能守也?!币允怯^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務。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復一人耳,此其與騎馬之功相去遠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
〔今令〕現在的法令(規定)。
〔車騎馬〕戰馬。
〔復卒三人〕免除三個人的兵役。復,免除。卒,兵,這里指兵役。
〔武備〕軍事裝備。
〔神農〕傳說中的古代帝王,始教民為耒耜,務農業,故稱神農氏。又傳他曾嘗百草,發現藥材,教人治病。也稱炎帝。下面的話當為先秦時代農家學者假托神農的言論。
〔湯池〕貯滿沸水的護城河。
〔步〕古代的一種長度單位,約等于當時的六尺。
〔帶甲〕披掛鎧甲的人,這里指軍隊。
〔以是〕由此。
〔大用〕大有用處的東西。
〔本務〕根本的大事。
〔五大夫〕漢朝沿襲秦朝制度,爵位自侯爵以下共分二十五級,五大夫是第九級的爵號。
〔乃〕才。
〔此其與騎馬之功相去遠矣〕意思是,入粟多而復卒少,入馬少而復卒多,二者相去甚遠,可見,以粟為賞罰,對國家來說是非常劃算的。此其,代詞連用,指入粟受爵之功。
〔擅〕專有。
〔出于口而亡窮〕爵位出于皇帝之口,無窮無盡。意謂只要皇帝開口,爵位要封多少有多少。
〔塞下〕邊防地區,邊塞。
[編輯本段]【譯文】
賢明的君主在上面(管理國家),老百姓之所以沒有受凍挨餓,并不是君主能種出糧食供給老百姓吃,織出布帛供給老百姓穿,(而是能夠)為百姓開發那物資財富的途徑。所以堯、禹的時代有過九年水災,湯的時候有過七年旱災,但國內沒有被遺棄和瘦得不成樣子的人,(是)由于糧食儲備得多,防備的措施事先就做得很充分。如今全國統一,土地、人口之多不亞于湯、禹的時代,加上沒有接連幾年的水旱災害,但糧食儲備趕不上禹、湯的時代,是為什么?土地還有遺留下的利益(即土地還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百姓還有多余的潛力,能生產糧食的土地沒有被完全開墾,山林湖澤的資源沒有被完全利用起來,游蕩寄食的百姓(指商賈、技藝、游說等為業謀生而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還沒有完全歸到農業生產上來。
百姓貧困,就會出現犯上作亂、違法亂紀的壞人壞事。貧困是由于糧食不足,糧食不足是由于沒有從事耕種。不從耕種,就不會在農村長期安家落戶。不在長期在農村安家落戶,便會離開家鄉把家看得輕。老百姓象鳥獸一樣四處流竄、飛翔,不受約束。即使有高高的城墻,深深的護城河,嚴格的法律,很重的刑罰,還是不能禁止。人在寒冷的時候,對于衣服的要求,不一定要有了既輕便又暖和的(衣服)才穿;人在饑餓的時候,對于事物的要求,不一定要有了美味才吃(即饑不擇食)。人在饑寒的時候,就不顧廉恥了。人們的常情是一天不吃兩頓飯就會饑餓,年終不添做衣服就會受凍。肚子餓弄不到食物,身子冷弄不到衣服,即使是慈愛的母親也不能保有自己子女(意謂子女也不得不離開父母而去),君主又怎么能擁有他的百姓呢?英明的君主知道那道理是這樣的,所以使百姓盡力從事農業生產,減輕賦稅,增加積蓄,用來充實糧倉,防備水旱災害,因此可以得到百姓并擁有人心(按,前者側重于得人而言,后者側重于得心而言)。
老百姓,在于皇上用什么樣的方法去治理他們,奔赴財富的地方,就像水奔流向低下的地方,對于東西南北是沒有選擇的。那珠玉金銀,餓了不能吃,冷了不能穿,但是眾人以之為貴,(是)因為君主使用它的緣故。這些東西作為物品,輕小容易收藏,(可以)放在手掌里,可以走遍全國也沒有挨餓受凍的憂患。這使臣子輕易地背離自己的國君,而百姓輕易地離開自己的鄉土,盜賊受到鼓勵,逃亡的人得到容易攜帶的輕便資產。糧食桑麻之類的農產品生長在地里,成長起來在于天時,積聚起來在于力氣,不是一天可以完成的。幾石的重物,一般人不能擔負起來,(因而)不被壞人看重,(但)一天得不到它,饑寒就產生了,因此英明的君主把五谷看得很貴重而把金玉看得很輕賤。
現在一個五口人的農民家庭,他家為官府服役的人不會少于二人,他們能耕種的田不會超過一百畝。一百畝田的收成,不超過一百石。春季播種,夏季中耕鋤草,秋季收獲,冬季貯藏,砍伐柴草,修治官府的房舍,服勞役。春不能躲避風沙塵土,夏不能躲避酷暑炎熱,秋不能躲避陰雨,冬不能躲避寒冷冰凍,一年四季,沒有哪一天休息過。又有私人方面(相對公家而言)的送往迎來,吊念死者、慰問病人,撫養孤兒弱子等事都得包括在無日休息的四季之中,像這樣辛勤勞苦。還又遭受水旱災害,急迫地抽稅,殘酷地壓榨,征收賦稅沒有一定的時間(按,意謂征收非常頻繁,常常不在一定的時期來征收),早上命令,晚上修改。遇到備辦,手頭有粟米的就半價賣出,沒有糧食的農民被索取與本錢相等的高利息。于是有賣田賣屋、賣子孫來還債的人。而大的商人屯積貨物,使利潤成倍增長(即牟取暴利),小的商人開設店鋪坐店販賣,控制那些多余的,每天在市面上到處窺伺物價行情,趁著朝廷官府的急需,出售商品的價格必然加倍提高。所以他們男的不從事農業生產,女的不養蠶織布,穿的一定是華麗的錦繡衣服,吃的一定是精米魚肉,沒有農民的辛苦,卻坐享種地所獲得的利益。憑著富有,與王侯權貴交結往來,能力超過一般官吏的權勢,(商賈之間)憑著個人的財力相互競爭。遨游千里,商人乘坐于馬車往來于道路,絡繹不絕,乘坐著堅實的車子,鞭趕著肥壯的馬匹,腳穿絲鞋,身披絲綢長衣,這就是導致商人兼并農民,農民流離失所的原因?,F在法律上把商人看得卑賤(即輕視之意),可是商人已經富貴了;把農民看得尊貴,可是農民已經處于貧困、卑賤的境地了。所以世俗社會所看中的(商賈),正是國君所輕視的人;官吏所瞧不起的(農民),卻是法律所尊重的人。上下相反,上、下對務農、經商的愛憎態度相沖突,卻希望國家富強、法制建立,這是不可能的。
當今的重要事情,沒有什么能比使百姓從事農業生產更為重要的。要百姓從事農業生產,在于使糧食貴重。重視糧食的方法,在于利用糧食來體現賞罰。如今號召全國人民把糧食獻給朝廷,使獻糧的人得到受封爵位,可以免除罪刑。這樣,富人有了爵位,農民有了錢,糧食得以流通。能夠獻出糧食得到爵位的,都是有多余糧食的人。從有多余糧食的人手中得到一些糧食,供政府使用,那貧窮農民的賦稅就可以減少,這就是所謂削減有余的來彌補不足的,命令一出,老百姓就會得到好處。(這樣)符合老百姓的心愿,增加的好處有三點:一是國君需用的東西(這里指粟米之類的糧食)充足了,二是老百姓的賦稅少了,三是鼓勵農業生產?,F在的法令規定:老百姓有戰馬一匹的人家,可以免除三個人的徭役。車騎,這是國家的軍備(戰爭需要的物資),所以給(他們)免除徭役。神農教導說:“有十仞高的石頭砌的城墻,貯有沸水的城壕百步之遙,身穿甲衣的兵士百萬,可是沒有糧食,不能守住?!庇纱藖砜?,糧食是治理天下的人最需要的東西,是治國安邦的根本要務。讓老百姓交納糧食,授予他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才免除一個人的徭役,這與為國家提供戰馬所獲得的功效相差太遠了(意謂入粟比入馬更重要)。爵位這東西,是皇上所專有的,只要皇上開開口,就可以無窮無盡地拿來封賜給人們。糧食,是老百姓種出來的,生長在地里也沒有窮盡。而得到高的爵位與免除罪刑,人們非常希望獲得的。讓天下的人將糧食送到邊地,用這來得到爵位、免除罪刑,不超過三年,邊塞的糧食就一定會多起來。
1、 在中國古代,商人地位低下,秦朝時,商人即使富得流油,也不可以穿絲綢衣物,唐朝時,商人不能入朝為官,直到明清,商人的地位才有所轉變,從富商巨賈仕途無路到富商巨賈仕途有路。中國商人咸魚翻身成功。
秦:不能穿絲綢衣物
漢:申報不實沒收家財
唐:不能入朝為官
宋:被歧視的情況好轉
清:始現紅頂商人
商人,在古代是不受人待見的,因為那時“重農抑商”,他們一直不能從政,直到明清,商人才開始步入仕途。
2、【秦代】
商人不能穿戴絲綢贅婿后父沒有地位。
秦代,軍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農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享有人身、財產、婚姻和單獨立戶的權利。但因為國家政策和社會觀念,商人、贅婿、后父三種人的權利卻受到限制。
國家推行“重農抑商”,認為農耕是本業,經商是末業,所以商人階層受到歧視,他們可以積累大量財富,法律卻禁止他們穿戴絲綢衣物、乘坐華麗的車駕,被稱為“雖富無所芳華”。商人和他們的子女都不能從政做官,而且他們被發送邊疆從事開荒活動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贅婿和后父就更沒地位了,他們婚后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隨妻姓,喪失了自立門戶的權利,更沒有獨立的財產權。
2、【漢代】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業者為“賤民”。
漢朝初年,法律規定男子滿15歲為成年人,開始交納人頭稅;23歲開始服徭役,到景帝時降為20歲。達到法定年齡便具備了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同時也開始承擔義務。
但漢代是等級分化非常嚴重的封建社會,民事權利義務在不同身份的主體之間也有著不同的分配。貴族、官僚不僅不用承擔各種封建義務,還享有種種特權,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報財產,交納財產稅。如果申報不實,被人揭發,全部財產就要被沒收,還要被罰戍邊一年。
手工業者被視為“賤民”,與商人一樣,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權利和國民資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賤的社會階層,雖然漢代法律禁止主人隨便殺死奴婢,但他們僅僅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被拿來買賣、轉讓、贈與,完全屬于民法上物的范圍,與牛羊無異。
3、【魏晉】
委身地主豪強,農民地位降低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的大動蕩時期,連年戰爭使普通百姓流離失所,政府的戶籍管理自然成為空架子。農民的地位比秦漢時有所下降,大多農民不堪忍受各種賦稅,委身投靠地主豪強,成為“佃客”、“門附”。
這些農民不登記國家正式戶籍,而是作為主人的依附人口;不向國家交納賦稅,而是為主人耕種田地,交納田租,由以前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變為依附于豪強地主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雖然不像奴婢那樣成為主人的私有財產,淪為物,但卻失去了人身自由,常常被主人連同土地一起轉讓或贈與他人。
4、【唐代】
a、來華的外國人地位比商人高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法律政策較為寬容開放。
按照《均田令》的規定,成年男女都可以無償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種,國家賦稅也比較輕。商人、贅婿依然不能入朝為官,一些來華的外國人卻可以獲得國民資格并參加國家組織的科舉考試,而且考中的還可以做官。
姜文主演的電影《天地英雄》中,那位拿著皇帝令牌、追殺姜文的日本遣唐使,就是一名為朝廷效命的高級武官。由此可知,商人和贅婿的社會地位有多低啦。
而且《唐律》規定,中國人與外國人發生糾紛依中國法律處理;相同國籍的外國人發生糾紛依他們所屬國的法律處理;不同國籍的外國人發生糾紛依中國法律處理。
這些條文一方面顯示了大唐的國際地位,另一方面也說明外國人也是法律認可的民事主體。
b、毆打官員徒刑三年用刑重于百姓相毆
唐代國民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主要體現在官與民之間和家庭內部。官與民的區別非常明顯,官的地位高于民,民必須尊重官,任何有損于官的尊嚴的行為都要受到懲罰,而且用刑重于對一般百姓的損害。
法律規定:百姓毆打主管官員要處徒刑三年,被打官員受輕傷打人者流放兩千里,受重傷則要絞死侵害人。百姓之間相毆,處笞四十(用荊條抽打四十下);打傷了,杖六十(用棍子打背脊六十下);拔掉一寸見方的頭發杖八十。
唐代官民地位的高下懸殊昭然若揭。
5、【宋代】
a、地主要賣掉土地,租地農民優先買
兩宋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的范圍隨之擴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農民獲得更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前代相比,宋代無地農民可以依照自愿的原則與地主簽訂租佃契約,租期屆滿,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繼續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權。
地主想賣掉租給農民的土地時,租地的農民是第一順序的購買人。
b、奴婢獲得主體資格,可和主人簽雇用契約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財產,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只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間也要本著自愿的原則簽訂雇用契約。
雇主要按契約約定向仆傭支付工錢,仆傭甚至有權控告雇主。所以說原來的奴婢取得了主體資格,不再是“會說話的工具”。
c、雇工地位大大上升,契約期滿自定去留
第三,商人比以前獲得了更多的權利。社會對商人的歧視有所降低,法律對他們的限制有所動搖。
在商品生產和服務行業中出現了雇主與雇工這種毫無人身依附性質的新型民事關系,契約期滿后,雇工有權自主決定去留,雇主要向雇工支付報酬。
6、【元代】
a、將國民分四等,商人待遇位居第二
元朝統治者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將國民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人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這是一種歷史的倒退。
元朝的商人大多屬于“色目人”,他們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僅次于“蒙古人”的優厚待遇,這是元朝社會特有的現象。
7、【明清】
商人走上仕途,出現“紅頂商人”
明清商品經濟進一步得到發展,民事主體的范圍在宋代的基礎上繼續擴大,一個顯著的突破就是一些大商人開始走上仕途,商人可以做官了?!凹t頂商人”胡雪巖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8、【民國時期】
a、民事主體出現法人
國民政府制定法律時引進了西方先進的法學理論,192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總則》對各種民事權利和民事法律關系作出了規定,明確民事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前者是傳統意義上有血有肉的人,后者則是法律擬制的人。同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需要得到監護人的確認才有效。
b、現行法律
中國現行憲法和民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且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享有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獨立地按照自己的意識進行民事活動,例如享有婚姻自由權。
私營經濟能增強商人的積極性,完善經濟體系,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部分。
古代商人雖然政治地位低,但一般比農民、工人收入高,部分甚至超過官員。
古代商人地位低的原因:
首先,所謂的舊社會指的就是中國古代近代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帝王往往被神化,被宣傳為上天派來掌管黎民百姓的有神奇力量的化身。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帝王和官員就是最高級的地主階級。他們通過政治權利剝削百姓,從而維持自身。搜刮來的錢財和土地使得帝王和高級別官員得以控制住黎民百姓。
但是商人通過做生意,互通有無,把百姓的錢財迅速聚積起來,從而也同樣能夠過上像帝王和官員般奢侈的生活,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威脅到了一直以來宣傳的傳統思想,威脅到了帝王和官員的身份和地位,也使百姓質疑到所謂神權的真實性。所以,近代一直以來的“重農抑商”策也就不足為奇了。
商人的地位低下是統治階級刻意貶低的。
在古代,行政管理能力受到科學技術的限制,政府對商人這一群體管理困難:
例如征稅,商人不像農民那樣可以根據田地來指定確切的稅額
又例如征役,由于商人大多游走各地,無法對其進行確切地戶籍管理,從而很難對其征集勞役和兵役。
另外商人的流動性對當時的社會的穩定統治也產生威脅:
很多限制流通的物資(如鹽、鐵)都可以通過商人來流通,還有許多不利于封建統治的思想也是由商人傳播開了的。更有甚者,商人可以迅速堆積起大量財富,從而積聚其挑戰統治階級的力量,這也是帝王們所恐懼的。
所以士工農商等級的確定是統治者按其對自己統治的貢獻和危害程度來確定的。
政治上:重農輕商便于統治,百姓固定,商人到處跑,不好管
文化:儒家輕商,儒家的祖師爺孔子如此,以后越來越厲害,到了宋朝作詞都被瞧不起。
因為中國古代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
私營經濟的好處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私營企業的生產目的,是為了獲取剩余價值,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潤。
古代商人算是有錢人。私營經濟比起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收益大得多了。
拓展資料:
中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對于人們來說擁有土地可以榨取巨額財富,且地租收入較穩定,是發家致富的最好手段;同時對封建國家而言,農業的發展可使人民安居樂業,人丁興旺,使國庫糧倉充盈,既可內無糧荒、動亂之虞,也可外無侵擾之慮。因此歷代統治者都把發展農業當作“立國之本”,而把商業(有時也包括手工業)當成“末業”來加以抑制。
與此同時,在封建帝王看來,私人工商業主一方面通過商品交換與高利貸盤剝農民,另一方面商業活動豐厚的利益回報又吸引著相當一部分農民“舍本趨末”,從而大大削弱了王朝的統治基礎。
參考資料:重農抑商_百度百科